原告彭某某,男,生于1966年2月2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云沱社区西陵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05543341-X。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25日,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
委托代理人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双鑫建设集团咸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591503-5。
法定代表人刘辉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徐某某、湖北双鑫建设集团咸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巴东县公安局受理了湖北双鑫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举报徐某某伪造湖北双鑫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巴东新世纪林苑工程项目部印章一案,该案所涉事实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而该案尚在立案侦查中,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罗杨军
审判员 谭文芳
人民陪审员 张芳胜
书记员: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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