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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朱某某、凌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邵承志(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江航标(上海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凌某某
杨俊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承志,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航标,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
上诉人朱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凌某某、杨俊向彭某某借款50万元,朱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各方为此订立借款合同,彭某某作为出借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朱某某应对凌某某、杨俊于本案中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庭审中,杨俊、朱某某确认本案所涉借款本金50万元未归还。凌某某、杨俊作为借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朱某某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某某关于实际出借人并非彭某某、而是案外人李震宇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朱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4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凌某某、杨俊向彭某某借款50万元,朱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各方为此订立借款合同,彭某某作为出借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朱某某应对凌某某、杨俊于本案中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庭审中,杨俊、朱某某确认本案所涉借款本金50万元未归还。凌某某、杨俊作为借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朱某某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某某关于实际出借人并非彭某某、而是案外人李震宇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朱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4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宏
审判员:祝春雄
审判员:林李金

书记员:封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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