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学会。
被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宋贵云。
被申请人: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高古庄村深么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彭学会因被申请人韩某某、杨某某、宋贵云、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经济状况恶化,情况紧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韩某某、杨某某、宋贵云、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韩某某、杨某某、宋贵云、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其本人名下银行存款1798.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九恩
书记员: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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