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钻探公司钻井一公司市场开发管理中心50010钻井队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代理人陈玉君,系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再审申请人彭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5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原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荆亚坤
审判员 李智勇
审判员 杨连松
书记员: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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