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彭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某某。
申请再审人彭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0)港石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某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杨某某仅凭一张已作司法鉴定认定的,经过涂改、添加过的,且借条上的借款人已死亡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认定了该借条的效力,作出错误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彭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2011)黄民申字第49号、2012年6月6日作出的(2012)鄂黄石中民申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本院提审;
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刘 勇
书记员:彭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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