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彭大某、刘某某等与张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被告:刘跃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

原告彭大某、刘某某与被告张某、刘跃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杨爱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彭大某、刘某某,被告张某、刘跃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大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二原告工资款18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是夫妻关系,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6年,二原告一起在二被告共同经营的嘉悦餐饮有限公司工作半年多时间,截止至2017年4月7日,除去被告已付给原告工资外,现仍应支付二原告的工资为18200元,由被告张某打下的欠条为证,日期为2017年4月7日,由张某签名并按手印。
本院经审理查明:顺平县嘉悦餐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某,张某书写欠条欠二原告工资款18200元。二原告与被告张某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张某截止至2017年4月7日仍欠原告刘某某、彭大某工资款18200元。原告彭大某与原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刘跃龙与被告张某是夫妻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不合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更改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述事实,由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陈述、庭审笔录、张某和刘跃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份、二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顺平县嘉悦餐饮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复印件、张某于2017年4月7日书写的并按手印的欠条一张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某书写的欠条及顺平县嘉悦餐饮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证明被告张某与二原告存在事实雇佣关系,故对二原告提出的被告张某给付二原告工资款182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跃龙与张某是夫妻关系,且该餐饮公司是夫妻婚后成立,因其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刘跃龙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二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二原告工资款18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二原告彭大某、刘某某工资款18200元。被告刘跃龙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二江

书记员:王雪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