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张晓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9月18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宝慧
审判员 张彦庆
审判员 于显志
书记员:王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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