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继武,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茄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笑飞,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云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茄子��区。
原审被告:彭玉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山区,系原审被告彭玉普近亲属。
原审被告:赵治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茄子河区。
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宫某某、白云野,原审被告人彭玉普、赵治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法院(2016)黑0904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继武,被上诉人白云野、宫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笑飞,原审被告彭玉普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赵治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在审理期间,��审所依据确认合同有效的本院(2017)黑09民终224号民事判决因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东胜村村民委员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尚未审结,本案于2018年3月26日裁定中止诉讼。2018年7月1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民申306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2017)黑09民终224号民事判决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2018年9月3日,本院收到省院退卷。2018年10月26日本院立(2018)黑09民再12号再审案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给付裁判依据确认土地转让合同有效的本院发生法律效力(2017)黑09民终224号民事判决书已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申306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从程序上使原生效判决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二审期间本案一审判决的依据发生变化,为依法、准确、全面处理本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峻义
审判员 关勇
审判员 迟丽杰
书记员: 彭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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