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沈华雄
书记员: 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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