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毅,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邱建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程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朱某、朱某某、邱建英、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2019年2月11日,原告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董荣显
书记员:管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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