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罗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09739444K.
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卡园二路108号4幢。
负责人:王晓明,党委书记。
原告彭卫某诉被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双方和解,原告现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虎林
书记员:徐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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