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3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彭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元亮
审判员 陶齐学
审判员 李 静
书记员:邱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