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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3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彭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元亮
审判员  陶齐学
审判员  李 静

书记员:邱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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