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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彭某某、朱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代理人:段云超,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代理人:黄彦红,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保定市清苑区温仁镇南孟庄村,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朱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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