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典
王春生
祁浩(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汤永富
原告彭某典。
被告王春生。
委托代理人祁浩,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汤永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典与被告王春生、第三人汤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某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彭某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彭某典负担。
审判长:孙爱权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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