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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雷招、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
李平(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雷招
周某

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雷招。
被告周某,约35岁,系被告雷招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雷招、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8月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雷招、周某名下位于赤壁市博园小区房屋一套,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雷招、周某位于赤壁市博园小区T5栋1单元1001号(房产证号:20××73)房屋一套。
查封期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雷招、周某位于赤壁市博园小区T5栋1单元1001号(房产证号:20××73)房屋一套。
查封期三年。

审判长:江发清

书记员:黄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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