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清萍,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河,男,1977年(月日不详)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玉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文革
书记员: 关伟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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