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先进。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先进诉被告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先进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先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先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彭先进负担。
审判员 谢 靓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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