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彭先进与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先进。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先进诉被告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先进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先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先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彭先进负担。

审判员 谢 靓

书记员:杨雪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