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生于1957年9月18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与田贝四路交汇处化工大厦西四层。
负责人熊创,系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4日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胡 胜 审 判 员 杨 潇 人民陪审员 余红卫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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