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某某,男,生于1957年9月18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11月10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申请人:朱芙蓉,女,生于1980年11月2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申请人彭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朱芙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现金7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朱芙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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