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彭某某与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
夏昌万(监利县荆南法律服务所)
彭绪红
赵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昌万,监利县荆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彭绪红。
被告赵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赵某、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志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俊、人民陪审员瞿云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夏昌万、彭绪红、被告赵某、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银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驾驶电动车技术生疏和被告赵某驾驶机动车辆疏忽大意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被告赵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损失首先应该由该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由被告赵某赔偿。关于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认为原告彭某某已经71岁,不应该计算误工费的问题,本院认为,村委会已经出具证明,该村支部书记也当庭作证,原告彭某某有自己的责任田,完全靠自己养活自己,与儿子的责任田是分开的,结合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青壮年外出务工,农田完全是靠老人耕种,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误工费的规定也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并没有对年龄作出限制。故此,本院对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的这一辩论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彭某某损失111418.78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赵某68211元。
三、驳回原告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600元,被告赵某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600元,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帐号:260201040006032,备注必须写明,收费单位编号1610901,收费项目编号16104020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驾驶电动车技术生疏和被告赵某驾驶机动车辆疏忽大意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被告赵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损失首先应该由该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由被告赵某赔偿。关于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认为原告彭某某已经71岁,不应该计算误工费的问题,本院认为,村委会已经出具证明,该村支部书记也当庭作证,原告彭某某有自己的责任田,完全靠自己养活自己,与儿子的责任田是分开的,结合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青壮年外出务工,农田完全是靠老人耕种,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误工费的规定也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并没有对年龄作出限制。故此,本院对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的这一辩论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彭某某损失111418.78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赵某68211元。
三、驳回原告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600元,被告赵某负担1000元。

审判长:郑志斌
审判员:杨俊
审判员:瞿云娇

书记员:潘慧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