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
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裴美金
原告彭某某(曾用名彭静)。
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美金,退休工人。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裴美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军,被告裴美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房屋买卖成交后,协助过户是出卖人应尽的附属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裴美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裴美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彭某某办理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某房屋(房产证为枝江市房权证江口镇字第××号,署名为“裴美军”)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房屋买卖成交后,协助过户是出卖人应尽的附属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裴美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裴美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彭某某办理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某房屋(房产证为枝江市房权证江口镇字第××号,署名为“裴美军”)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勇
书记员:李梦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