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黄冈市黄州大道140号教育优秀人才安居小区商住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645212X1。
负责人:黄恒,该公司经理。
彭某某诉陈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婵
书记员: 王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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