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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
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农民街。
法定代表人:李春燕。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程艳辉
审判员:曾蒲生
审判员:陈其华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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