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
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农民街。
法定代表人:李春燕。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程艳辉
审判员:曾蒲生
审判员:陈其华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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