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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彭某武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武
彭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申红娥(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彭某武。
原告彭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范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红娥,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某武、彭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4年11月6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彭某武、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彭某武、彭某负担。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某武、彭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4年11月6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彭某武、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彭某武、彭某负担。

审判长:谭文先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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