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无固定职业。
被告江某某,司机。
被告潜江市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周矶管理区五七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周家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涛,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17号。
代表人冯晓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江某某、潜江市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谭江波 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 人民陪审员 杨江汉
书记员: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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