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
谭德忠(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王建斌(湖北仙桃沔州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德忠,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肖志祥
审判员:苏哲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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