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
刘忠华(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
刘宗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
徐某
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忠华,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宗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斌
书记员:王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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