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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审判员  李刚国

书记员: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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