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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审判员 李刚国
书记员: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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