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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董天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
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董天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原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天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汉北科技孵化园主楼1、2层。
负责人:阮俊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董天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天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董天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董天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程旭

书记员:聂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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