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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徐某某等与冯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开发区。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双岭村徐家自然村***号,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开发区区,系彭某之夫。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司。被告:正定荣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何立伟,该公司经理。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予欠二原告的工资3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并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在被告处工作,提供相应劳务,工作地址为灵寿县南环路。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二原告工资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条约定;2018年5月20日结清,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通过微信分两次共计只给二原告工资3000元,剩余至今未给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冯某某、正定荣鼎服装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4日,被告冯某某为原告徐某某、彭某出具欠条:“本厂欠徐某某、彭某工资40000元整。2018年5月20日结清……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南环路荣鼎服装整理水洗厂。2018年2月14日冯某某”。2018年7月7日和2018年8月6日,被告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二原告工资3000元,剩余工资37000元至今未付。二原告称,受被告冯某某提供劳务,并由被告冯某某支付工资。被告冯某某称,二原告系被告正定荣鼎服装有限公司雇佣,该工资应由被告正定荣鼎服装有限公司支付。
原告彭某、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正定荣鼎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徐某某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及被告正定荣鼎服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二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二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尚欠37000元工资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交了被告冯某某出具的欠条,本院对此欠款数额认可。被告冯某某辩称,二原告系受被告正定荣鼎服装有限公司雇佣,二原告的工资也应由被告正定荣鼎服装有限公司支付,为此被告冯某某提交了正定荣鼎服装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本院对此予以认可,二原告的工资应由被告正定荣鼎服装有限公司偿还。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正定荣鼎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徐某某工资款37000元。二、驳回原告彭某、徐某某对被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被告正定荣鼎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蕾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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