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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中文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中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术学,系特别授权。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桂林北路13号。
负责人:程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彭中文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黄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中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术学,被告英大保险黄某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中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后续复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768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原告在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的大冶市大王镇刘寿村农村电路整改工程工作时受伤。2015年3月19日,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处购买雇主责任险,受益人是原告,后原告转入大冶市云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将雇主责任险转至大冶市云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双方因保险赔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武汉时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其雇员(彭中文在其中)在英大保险黄某支公司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受益人为其雇员,死亡伤残费用每人限额600000元,医疗费用每人限额50000元,误工费用每人限额1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4月5日0时起至2016年4月4日24时止。英大保险黄某支公司的英大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约定:1、伤残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残登记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其中九级伤残比例为7%,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2、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急救车费以及住院期间的床位费;3、误工费计算公式,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30天(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后彭中文转入大冶云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7月16日,该公司亦在英大保险黄某支公司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后英大保险黄某支公司将彭中文的受益权益相关信息变更为大冶云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投保人。2015年12月29日,彭中文在工作中从梯子上摔下受伤,随即送往大冶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4天,用去医疗费9394.99元(含门诊费)。2016年7月13日,黄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黄冶劳鉴字【2016】117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审定彭中文工伤的致残程度为九级。2017年4月18日,黄某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以黄某乙司鉴【2017】临鉴字第1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1、被鉴定彭中文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彭中文后续复查费约人民币1000元;3、被鉴定人彭中文伤后休息150日,护理60日,用去鉴定费2500元。双方因保险赔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另查明,1、雇主责任保险单约定,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200元免陪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9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2、英大保险黄某支公司已给付彭中文保险金9850.16元;3、2017年度黄某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25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纠纷。大冶云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大保险黄某支公司签订的英大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大冶云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保险费,英大保险黄某支公司即应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故英大保险黄某支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向彭中文履行赔偿责任。彭中文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请求,因其已提供医疗费票据及相关病历予以证明,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确定其医疗费为8275.49元〔(9394.99元-200元)×90%〕。彭中文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的请求,因其计算正确,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彭中文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因保险合同约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故本院依据保险约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5920.35元〔1225元÷30天×(150天-5天)〕。彭中文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的请求,因其不属于雇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故对该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彭中文伤残赔偿金42000元、医疗费8275.49元、误工费5920.35元,共计56195.84元,扣减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9850.16元,实际支付46345.68元。
二、驳回原告彭中文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61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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