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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被告:上海紫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上海紫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蒋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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