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东某。被申请人:湖北三环离合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沈下路616号。法定代表人:常定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春,男,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乐璐,女,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一般授权。
申请人彭东某与被申请人湖北三环离合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彭东某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三环离合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该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彭东某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营业部的账号62×××88上的银行存款10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三环离合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该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申请人彭东某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的账号62×××88上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银东明
书记员: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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