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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东亚与尹某某、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东亚
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尹某某
肖某某

原告彭东亚。
委托代理人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
被告肖某某,约50岁。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原告彭东亚诉被告尹某某、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彭东亚未能提交被告尹某某、肖某某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彭东亚未能提供被告尹某某、肖某某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彭东亚对被告尹某某、肖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彭东亚未能提供被告尹某某、肖某某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彭东亚对被告尹某某、肖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峰

书记员: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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