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
陈宗伍
梁军(湖北当阳恒兴法律服务所)
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向志章
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原告当阳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从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宗伍,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梁军,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向志章,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当阳市金砂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冻结被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开户的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开户的账号
XXXXXXXXXXXXXXXXX及该账号
下存款4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开户的账号
XXXXXXXXXXXXXXXXX及该账号
下存款47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张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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