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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某峰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广洲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邵春桥,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峰,经营地址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友谊路,广告名称:永峰汽修。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申请执行人罚款2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峰在银行存款40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峰的收入4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某峰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于圣宏 执行员  肖中新 执行员  王 龙

书记员:钟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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