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住当涂县**镇**苑**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7时许, 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当涂县护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护河镇清潭村陶阳自然村路段时,其车辆前部左侧与由西向东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方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71mg/100ml。20时01分,方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5mg/100ml。经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2020年6月3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陈某某对方某某的行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事件单、人口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民事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方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新富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住当涂县**镇**苑**区**栋**室,联系电话:1515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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