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兆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聚强,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强某某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强某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