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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强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强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50,000元;二、参照银行同等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相应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住所地位于本市虹口区,被告的户籍地虽在本市静安区,但经查证,被告自2008年起至今实际居住在闵行区罗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被告谢某某经常居住地在闵行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朱睢洁

书记员:钱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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