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
邯郸市xxx开发有限公司
李玉东(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xx。
被告邯郸市x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东,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邯郸xxx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邯郸市xxx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邯郸市xxx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审判长:刘慧田
书记员: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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