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被告马XX
原告张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永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07年1月被告因做生意缺乏流动资金向原告借现金12万元,原告以自己的房产证做抵押向XX银行XX支行贷款12万元借给被告使用,2009年2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马XX辩称,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马XX承认原告张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虽然被告现没有能力偿还借款,但不是拒绝偿还借款的合理抗辩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09年2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被告马XX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永彪
书记员: 唐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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