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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徐X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XX
白宇宙(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
徐X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白宇宙,系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
原告张XX与被告徐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茂隆、人民陪审员宋建霞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宇宙、被告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大庆市红岗区南二街南、萨大路西庆泰小区5-2-201室为原告婚前购买的房屋。结婚后产权办理的所有人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后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对房屋、财产、及婚生女的抚养问题都进行了很明确的约定。本院认为该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对自己的权利的一种处分。故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关于庭审中,被告所述房屋归原告所有是附条件的,原告必须承担债务。另经审查,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与债务承担之间并无互为条件的关系,系两个独立的条款,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大庆市红岗区南二街南、萨大路西庆泰小区5-2-201室归原告张XX所有。
案件受理费4045元由被告徐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大庆市红岗区南二街南、萨大路西庆泰小区5-2-201室为原告婚前购买的房屋。结婚后产权办理的所有人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后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对房屋、财产、及婚生女的抚养问题都进行了很明确的约定。本院认为该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对自己的权利的一种处分。故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关于庭审中,被告所述房屋归原告所有是附条件的,原告必须承担债务。另经审查,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与债务承担之间并无互为条件的关系,系两个独立的条款,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大庆市红岗区南二街南、萨大路西庆泰小区5-2-201室归原告张XX所有。
案件受理费4045元由被告徐X承担。

审判长:邱剑
审判员:孙茂隆
审判员:宋建霞

书记员:李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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