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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于XX诉曹XX所有权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岩,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湖街道东湖社区318组。
原告于磊,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湖街道东湖社区318组。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影,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明,女,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湖街道东湖社区318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于磊与被告曹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岩、于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岩、于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岩、于磊负担。

审判员  李福龙

书记员:马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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