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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1与张某2、张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及张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1.25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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