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华,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张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张1与被告张某2、张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1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 颖
书记员:王夏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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