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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1与上海市六团中学、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1,男,200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原告之父),住同原告。
  法定代理人:潘某某(系原告之母),住同原告。
  被告:上海市六团中学,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崇俊,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燕倩,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贺,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1诉被告上海市六团中学、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1于2019年5月16日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张1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1负担。

审判员:奚少君

书记员:钱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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