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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任胜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0610109377。被告:任胜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路。

原告张XX与被告任胜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XX负担。

审判员  董玉平

书记员:李珅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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