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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族。
委托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卫平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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