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族。委托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卫平
书记员:郭剑鑫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