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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海与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龙海,男,****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桦川县。
被申请人:
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龙海与被申请人

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黑0826财保19号裁定书,对被申请人
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展支行开户的账号为88×××21账户存款30845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张龙海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龙海与被申请人
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争议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
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展支行开户的账号为88×××21账户存款308450元的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张龙海自有的黑D×××××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籍档案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062元,已由申请人张龙海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席士峰
审判员 刘乃琴
审判员 迟立婷

书记员: 杜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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