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龙海,男,****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桦川县。
被申请人:
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龙海与被申请人
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黑0826财保19号裁定书,对被申请人
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展支行开户的账号为88×××21账户存款30845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张龙海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龙海与被申请人
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争议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
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展支行开户的账号为88×××21账户存款308450元的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张龙海自有的黑D×××××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籍档案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062元,已由申请人张龙海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席士峰
审判员 刘乃琴
审判员 迟立婷
书记员: 杜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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