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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水与邸占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龙水。
委托代理人王文达,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邸占某。
委托代理人李英杰,唐县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龙水诉被告邸占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龙水及委托代理人王文达、被告邸占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龙水家与被告邸占某家南北相邻,原告张龙水家居西北,被告邸占某家居东南。原告家的院门建在宅院东南角,朝南开,门前为东西向的胡同,向西经平整后可直通大道。原告宅院正南、被告宅院西侧为一片闲散地,现被告在该闲散地堆放石头等杂物,致原告不能按原通行习惯通行。

本院认为,原告门前的胡同经过平整,向西可直通大道,原告主张争议地作为道路通行的唯一性,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通行的道路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龙水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新娜 审判员  董永杰 审判员  贾 明

书记员:薛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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